

近年發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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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 市民投訴的接收及處理方式
紀監會得悉於2023年11月9日在路氹城發生的一宗的士司機被當局檢舉個案。該名的士司機在乘客沒有要求的情況下,選擇了一條明顯比正常較長的路線,有關行為屬於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禁止行為。 治安警員被召喚到場調查後,的士司機不同意兩名警員的處理方式,認為警員沒有公正無私地執法,同時感到被不公平對待,因為他將車輛停於黃實線旁而被警員科處罰金。故此,該名的士司機表示將前往治安警察局氹仔警司處作出投訴,然而,卻被警員告知不能在氹仔警司處投訴,他應前往廉政公署、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或其他實體作出投訴。 經評估相關情況,紀監會認為有關警員拒絕受理投訴是不可接受的。所以,紀監會重申過往已就類似情況所提出的關注,再次提醒,市民感到不滿的一大原因是投訴不被受理,會令他們感到權益受損,同時可能會使市民對政府產生負面看法、不信任維護社會安全的系統,以及懷疑警員的公正性。 因此,紀監會再次敦促治安警察局切實履行《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一條的規定,只要市民以正確及有禮之態度表明投訴的意願時,就必須認真跟進處理。
2/2024 - 於出入境事務站送交通知 — 治安警察局的做法
2023年11月2日18時30分,治安警察局人員於關閘出入境事務站截停一名市民,以遵照司法當局(檢察院)的要求向其送交一份正式通知。有關程序於19時25分完成,該名接獲通知的市民離開了出入境事務站並進入澳門。 然而,即使該名市民進入澳門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往來港澳通行證)與通知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澳門居民身份證)不同,紀監會成員一致認為,例如送交正式通知類簡單的行動可以也應該以更快捷的方式作出,因為在程序進行期間,被通知人的活動自由實際上受到限制。 因此,紀監會建議治安警察局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達至更快捷的目的,尤其是指示人員接觸市民之時,便馬上告知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送交通知,令市民在程序中更為安心和樂意配合。
3/2024 - 的士司機 — 行政違法行為 — 適度原則
2023 年 11 月 1 日,當局接獲檢舉,一名的士司機在乘客未有指示的情況下選取了一條明顯較正常路程長的行駛路線,該行為被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項所禁止,因此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同一法律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可科澳門元三千元罰款。 上述的士司機被帶到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一間詢問室,在上午10時04分至10時14分期間被單獨留在該室,而詢問室內的門禁需由交通廳具權限人員才能開啟,該巿民在此期間被剝奪了行動自由,最終陷入恐慌,並撥打了緊急電話(999)。 鑑於這僅屬單純的行政違法行為,紀監會認為交通廳處理此事的方式明顯不當,因此建議治安警察局: 1. 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此類情況將來再次發生; 2. 在涉及與巿民關係的所有行動領域中,應在遵守不可或缺且至關重要的適度原則方面加強警務培訓。
4/2024 - 私人生活中的行為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有關行為對紀律的重要性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得悉於2023年10月16日凌晨約5時發生的一宗多人互相辱罵及毆鬥的個案,當中兩名涉案人為治安警察局的休班人員(非當值)。 對此,紀監會認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人員自然享有私人生活上的自由,然而,該兩名人員應清楚意識到:基於其警員的身份,即使在其私人生活範圍內,亦應遵守法律及規章,在公眾場合以莊重及文明的態度行事,否則會嚴重損害其工作的公共機構,甚至澳門特區政府的形象及聲譽。 因此,紀監會藉本案再次敦促治安警察局不要忽視此等敏感問題,並建議將之納入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專門的學科,以及局內開展的培訓課程和教學活動中。
5/2024 - 交通意外 — 無法核實公共錄像監視系統中的影像
在2024年1月23日下午4時於區華利前地發生了一宗涉及兩名市民的交通意外,雙方均認為自己無需對意外負責。 當時,負責處理事件的警員未有足夠條件就意外的責任方作出初步意見,雙方亦沒有達成共識。故此,基於無人受傷,警員向雙方表示可循民事途徑解決,此外,如取得任何有關意外的證據,應通知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至於交通廳則會分析公共錄像監視系統中的影像,一旦發現有關市民違反法律,將依法通報。 隨後,交通廳發現由於現場安裝的鏡頭每隔數分鐘便會變更角度,沒有拍攝到意外發生時的現場畫面,所以未能作出結論。對於這一情況,本來是可以即時清楚指出的。 然而,交通廳不同的人員卻就此事提供了不一樣的資訊。於2024年2月1日,一名人員告知作出投訴的市民,錄像監視系統的影像並不清晰,未能起到任何作用。而於2024年2月19日,另一名人員卻向該市民表示其無法取得影像,而該市民亦無權知悉有關影像的分析結果。 就此,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認為這種處事方式屬不可接受,建議治安警察局日後處理同類事件時,人員須以清楚及透明的方式,儘快告知涉事市民不存在相關影像的事實,以便市民總結相關證據,從而尋求維護其自身權利的最佳方法。
6/2024 - 公共運輸錄像監視系統中的影像 — 為刑事效力保存證據
於2024年2月5日下午約4時40分,一名市民在到達工作地點後,發現先前在乘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下稱 “澳巴”) 27號巴士時遺失了手袋。 該市民致電治安警察局北區警司處,要求對相關巴士的錄像監視系統的影像進行分析。然而,被告知由於這是一宗屬民事性質的遺失個案,不足以作為分析錄像監視系統的影像的法律依據,故其應等候是否有尋獲手袋的消息。 該市民不滿相關資訊,於翌日在上述警司處作出正式的刑事檢舉。其後,治安警察局於2024年2月9日發公函至巴士公司要求保存相關影像。一般而言,該巴士公司會將其錄像監視系統的影像保留七天,然而,在本案中,可能由於沒有及時收到要求,相關影像已被刪除。 經審議及評估相關情況後,紀監會對再次出現執法人員不合理地與作出投訴的市民討論法律性質問題的情況感到遺憾。事實上,按經驗而言,這宗個案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常見的情形:遺失,發現失物者返還失物;或是發現失物者將失物據為己有;或是盜竊。然而,截至翌日,由於仍未有任何人將失物返還,以滿足遺失及返還的情況,因此,顯而易見地,這是一宗具刑事性質的個案。就此,治安警察局應以最快捷的方式要求巴士公司保存影像(而非僅在三日後以公函的方式提出要求),因為有關影像可能用作調查犯罪行為人的證據。 基於上述情況,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建議治安警察局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日後再次發生同類情況,尤其應採取更快捷和有效的方式與巴士公司合作,以保存錄像監視系統的影像,因為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能會對發現事件真相具有重要性及作用。
7/2024 - 警方查問旅客身份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對2024年2月19日於澳門國際機場離境大堂發生的事件進行評估,並分析了有關的監控錄像影像。 對於有關情況,治安警察局澄清為保障旅客安全及防止罪案發生,該局會在機場進行常規性的巡查工作,核實身份、拘留可疑人士及維持公共秩序,與在街道上巡邏之目的相同。 當然,紀監會並不質疑治安警察局警員向在機場設施內的人士,尤其是覺得他們的行為有異而作出查問的正當性。因此,紀監會明白在本具體個案中,警員是在投訴人獨自徘徊時才查問其身份。然而,警員在得知投訴人是遊客,且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同行家人時,應已再沒有查問的理由,因此,紀監會對此無法理解。 綜上所述,紀監會建議治安警察局應採取措施,避免再次出現上述情況,並重申過往曾提出的建議,治安警察局應加強相關方面的警務培訓,在所有與市民有關的工作範疇都必須遵守極為重要的適度原則。
8/2024 - 應司法機關請求於口岸作出通知 — 等候時間和適度原則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近日分析的一個個案中,作出投訴的市民是刑事程序中的嫌疑人,而治安警察局是應要求而通知該嫌疑人須作出陳述。該名市民於2023年12月12日14時50分從青茂口岸入境澳門時被攔截,在該口岸逗留約兩小時,於16時50分才由司法警察局人員帶至位於友誼大馬路的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錄取其陳述後,投訴人最終離開司法警察局的時間約為22時。 紀監會理解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須在刑事案件中配合司法機關。然而,紀監會認為,事發當日在沒有通報曾發生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由治安警察局作出通知至司法警察局人員到達口岸現場長達兩小時,為時過長,該期間投訴人被剝奪了行動自由。 因此,紀監會建議,日後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須在行動方面制定有效的配合機制,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上述個案的過度剝奪人身行動自由的情況。 9/2024 - 治安警察局致電聯絡市民 — 屬提醒或單純事務性的資訊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對近日治安警察局致電聯絡與警務程序有關的市民,但電話卻未獲相關人士接聽的個案進行分析。 紀監會讚揚治安警察局以人性化的方式聯絡有關市民,態度積極。然而,紀監會亦留意到社會現狀,明白市民因擔心成為詐騙對象而往往不接聽陌生來電。另一方面,市民普遍知道公共行政機關也經常在眾多服務範疇採用電話短訊或類似的方式向市民發出通告或提醒的資訊。 基於此,紀監會建議治安警察局重新考量對相關事宜所採用的程序,對於屬單純事務性或通告的資訊,在情況允許下,均採用電話短訊或類似的方式通知,不採用電話聯絡,藉以增加資訊傳達的成功率,同時,此舉亦能順帶為已作出措施保留憑證。
10/2024 - 將調查程序的轉介/ 歸檔的最終決定通知投訴人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完成分析2024年2月22日收到的關於涉嫌在某瑜伽中心內違法拍照的個案。 關於上述違法拍照的個案,治安警察局表示,經調查後,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但據紀監會了解,就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一事,並沒有適時通知投訴人。 紀監會認為,對於因市民投訴而展開的調查,治安警察局應視乎情況將個案移送檢察院或將調查程序歸檔(無需移送檢察院)並適時通知投訴人。如屬後者,應以扼要但資料充分的方式説明歸檔的原因。 依照上述方式通知市民,一方面較為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的一般原則(尤其是透明度及善意原則),另一方面更能保障警隊的形象,因為如作出通知,市民便不會臆測治安警察局在執行任務時缺乏效率,甚至試圖不當維護某人。 因此,紀監會建議治安警察局把每宗個案的轉介/歸檔的最終決定通知投訴人。
11/2024 - 在調查程序結束階段時的不當態度
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完成分析一名市民就其於2024年1月11日在司法警察局所受到的對待感到不滿一事,該事宜與其曾向該局作出的刑事檢舉有關。 紀監會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要求司法警察局作出解釋,以及查看該局內部攝錄系統中接待當事人時的監控紀錄。 最後,紀監會總結如下: 1) 接待當事人的調查人員態度不當及粗劣,表現出明顯的不耐煩及頗為粗魯; 2) 該調查人員明顯堅持要求當事人簽署一份“放棄”或“撤銷”刑事告訴的文件,儘管當事人已清楚表明無意簽署。 綜合考慮各項事實後,關於第一點,紀監會認為有關人員的態度與所有公務人員均應遵循 “以民為本” 的理念背道而馳。 關於第二點,紀監會認為堅持要求撤回刑事告訴並不恰當。在本案中,工作人員應:1)製作附有理由說明的報告書,向上級建議以歸檔方式完成調查程序,毋須送交檢察院;2) 隨後向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資料說明歸檔的理由,並告知當事人如有意對有關決定提出申訴,可透過適當渠道為之。 綜上所述,紀監會建議司法警察局採取必要的內部措施,以避免日後再次發生同類情況。 ![]()
1/2023 - 出入境口岸人員的態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收到投訴,指有使用口岸人士遭負責出入境管控的治安警察局警員粗暴和苛刻對待。
這種問題已非首次發生。早於2016年,紀監會曾概括地提出希望當局 “繼續透過針對性的培訓,提高警員情緒控制的能力,表現出專業、穩定、耐心及親切的態度,避免警民關系因社會複雜而惡化。” 此外,在2017年亦提到,“鑑於接獲多宗涉及警員態度不友善的投訴,本委員會建議警員與市民接觸時應時刻保持文明有禮,但不妨礙在需要體現公權力時表現出堅決的態度。” 因此,紀監會提醒治安警察局可考慮採取上述一般性建議,同時亦建議當局推動針對口岸前線警員的宣教工作,提高其意識,在與巿民接觸時控制情緒,保持態度有禮友善。 此外,針對上述情況,紀監會亦認為有需要對口岸私人保安員的工作表現進行監管;紀監會建議,當發現保安員無條件勝任工作時,向相關私人保安公司展開適當的懲戒機制。
2/2023 - 司法警察局實施搜查的警務措施 — 適度原則
在評估和考慮題述個案的情況以及有關當局的回覆後,紀監會考慮並同意,搜查是一種合法的警察措施,應用於保留可能涉及犯罪的證據的情況,以及當有理由懷疑携帶隱藏武器時能更好地保障警察人員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安全。 然而,基於適度原則的總體要求,以及搜查是一種明顯侵入性的措施,與人的尊嚴和隱私產生衝突(特別是當搜查涉及對被搜查者實施裸體搜查時,正如本個案的情況),因此只有在客觀上必要達到上述目的時,才應該進行搜查。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無論被搜查者是否同意,都不能接受將搜查視為一種機械式、自動化的應用措施,尤其只因為該被搜查者在過去曾被調查過或被判刑等原因。 因此,經綜合考慮,紀監會建議司法警察局對其從事刑事偵查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以便他們更好地了解搜查措施框架和相關的法律限制,尤其是當搜查涉及對人體進行搜查時需要遵守的法律限制和適度原則。
3/2023 - 海關人員的身份識別義務 — 安裝錄像監視鏡頭
在評估和考慮題述個案的情況及海關的回覆後,紀監會認為海關有責任維護海關站的公共秩序和正常運作,關於對其中一位涉事者進行詢問並讓其往外方向繼續前進的行為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 儘管如此,紀監會認為在兩個方面存在改善空間: 首先,海關人員的身份證明雖然顯示在其制服上,但如果巿民有禮地要求出示,海關人員仍然有義務向巿民出示其警務人員工作證。這是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五)項所規定的,根據該法律,警務人員應︰“在被要求或因工作需要證明其身份時,出示獲依法核准的工作證表明身份,即使已穿著制服亦然”。 其次,考慮到安裝在海關站的監視系統的目的(通常是為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應重新考量攝像頭的位置,至少其中一個應更直接地朝向取回和檢查行李的區域/周圍。 因此,紀監會建議海關立即對其人員進行上述有關身份證明問題的解釋說明,並在可行的情況下重新定位海關站的監視系統攝像頭,以便該等設備能更好地發揮用途。
4/2023 -市民投訴的接收和處理方式
紀監會得悉有市民以被害人身份就一宗刑事犯罪向治安警察局的警司處報案,然而,接案警員卻不斷就所舉報的事實在犯罪定性上作很多法律考量,因而與投訴人發生矛盾。 不受理刑事舉報會令報案的市民極度不滿,更可能令市民對政府的施政產生負面情緒,對維護社會安全的制度產生質疑,對警務人員公正無私的形象產生懷疑,甚至產生不安感及被害感。 因此,本會建議治安警察局應嚴格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一條的規定,並積極跟進市民主動提出的書面投訴,不論關於刑事程序的要求在刑法上是否可行,均應以書面作出回覆。 事實上,即使警員在最初評估時認為該事實僅構成行政上的不法行為或屬民事性質的糾紛,仍應按一般規定以書面作出答覆,並簡要説明不受理舉報的理由
5/2023 - 投訴所涉實體與投訴人之間的聯絡 — 規範做法
紀監會對於有市民在作出投訴後,治安警察局直接致電聯絡投訴人詢問有關投訴的事宜表示關注。 本會明白到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投訴人提供補充資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繼而向紀監會作出準確及完整的解釋。 然而,即使因上述理由需要直接聯絡投訴人,亦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例如:原則上絕不應由投訴個案的涉案人員進行聯絡),否則,市民會感到被恐嚇或被脅迫,甚至會影響紀監會的公信力、效率及職責。 因此,本會建議治安警察局日後若需就某一投訴個案作出解釋,且的確需要投訴人提供補充資料時,應先知會本會,以便本會評估是否適時、適當以及如何與投訴人聯絡。
6/2023 - 由治安警察局主動發起的電話錄音機制 — 規範做法
為了避免當局人員與市民對於電話溝通的内容出現分歧,甚至互相矛盾的情況,為提高雙方通話的責任感,以及檢驗公共服務的質素,並在必要時作為證明所作陳述的意思和涵蓋範圍,本澳多個公共部門均透過適當的科技手段對通話内容採取了錄音的做法。這種做法是在保護個人資料的權利下進行的,因為在通話開始前,市民會被告知對話將被錄音,因此市民可選擇同意錄音,若不同意,也可以選擇其他聯絡和接待方式。 因此,針對市民對其與警員在電話中所作的陳述內容及意思提出爭議的情況,本會建議治安警察局為履行法定職責之目的而與市民電話通訊時,尤其是作為主動致電的一方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廣泛地使用錄音機制,但前提是取得市民的同意(這點同樣要錄音)。
7/2023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及逗留許可證明的內容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一直都知悉有涉及入境及逗留許可憑條的投訴。有關投訴源於執法人員在公共地方截查旅客時,旅客僅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而沒有攜帶上述憑條。 治安警察局截查非澳門居民對其是否處於合法狀態(許可逗留期內)進行核實時,由於可通過電子方式連接出入境資料庫,工作簡易且耗時不長。然而,如截查工作由其他部門(如司法警察局)進行,此項核實工作則耗時較長,因為過程中需要尋求治安警察局協助。核實工作耗時長正是引起旅客不滿的原因,據其反映是按憑條上的指示將其“保留”在酒店,不知須隨身攜帶。 經調查,紀監會得出的結論為:問題源於在上述憑條中提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需保留本文件”這一部分。就保存文件的必要性而言,該句子足夠明確;但是,就旅客須將入境及逗留許可憑條與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一併隨身攜帶(至少在公共地方)而言,則欠明確。 就此,紀監會建議治安警察局在可行的情況下,將入境及逗留許可憑條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需保留本文件”的句子更改為更詳盡且更有效預防投訴的表述:“為台端的方便起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請將本憑條與旅遊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一併保存。”,又或治安警察局認為更恰當且具同樣意思的表述替代。
8/2023 – 關於向治安警察局作出刑事投訴/舉報狀況的資料
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接獲市民投訴,有關投訴涉及他們在向治安警察局提供可能屬刑事案件的資訊時的事宜,這些市民不論作為被害人,或僅作為投訴人或檢舉人,都是該等情況的參與者,因而有正當利益作出跟進。 在紀監會的要求下,治安警察局回覆表示該局並沒有關於如何回應被害人所涉及的刑事偵查的狀況和內容的成文指引,但在實務上會按不成文指引提供有限度的資訊,例如: - 正在調查的案件的序號; - 治安警察局是否仍在調查有關案件; - 調查的期限; - 案件是否已歸檔或已移交檢察院。 如涉及有關情況,還會告知: - 是否成功找到涉嫌人,即使未有透露其身份; - 是否找到有關人士失去的財物。 對於有關事宜,紀監會理解並接受被要求提供的資訊倘涉及刑事調查的卷宗,治安警察局會進行過濾、附設條件及限制,尤其是受刑事訴訟法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例的規定所約束的資訊。 儘管如此,紀監會: - 建議治安警察局就此事宜發出並實施部門內部執行守則,以向市民提供更妥善及統一的程序及服務,同時可避免治安警察局不同的警司處向市民提供所要求的資訊時範圍各有不同; - 要求當發出上指的部門內部執行守則時告知有關內容。
9/2023 - 讓行人優先通過人行道 (斑馬線)
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接獲投訴,指機動車輛駕駛者經常未有遵守在路面有適當標示的行人道(斑馬線)上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 紀監會認同治安警察局對處罰相關違規行為所作出的努力,並對該局通報今年上半年針對這類違規行為所開展的處罰程序數目表示歡迎。 然而,紀監會認為有關處罰程序的阻嚇力似乎不足,故建議治安警察局自行或聯同其他公共實體,就該議題開展公民教育及宣傳活動。
10/2023 - 遣返逾期居留的非本地居民 — 適度原則
本委員會審議了一宗個案,該個案是關於一名持有旅遊簽證的中國女公民於2023年11月5日被發現因逾期居留(37天)而處於非法逗留狀況。 當時,該名女士聲稱是強姦案的被害人,要求行使其吿訴權。考慮到她有需要就其刑事告訴錄取口供,故治安警察局於2023年11月6日凌晨5時左右將該女士移送司法警察局。 於同日約16時,在司法警察局完成有關告訴的必要程序後,投訴人只需在翌日大約9時前往司法當局。 然而,司法警察局在11月6日餘下的時間,整個晚上都維持對投訴人的拘留,直至11月7日早上,在司法當局聽取投訴人的陳述後,才將其移送治安警察局。 在這段期間(即從2023年11月6日16時直至投訴人作為被害人前往司法當局為止),根據第16/2021 號法律的規定,該名女士應該受到治安警察局的監督和控制,因治安警察局具有出入境領域的職權,而且擁有處理此類性質案件的最佳條件和經驗。因此,在法律上,司法警察局不應在上述期間維持拘留一個僅屬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狀況的人。 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局的做法亦明顯不適度,因為此個案中的女士並不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逾期逗留僅構成行政違法),然而她還是被戴上手銬。 因此,本委員會建議為: 1) 治安警察局應全面履行其法定責任,日後在類似情況下,應由治安警察局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情況進行監控,直至確保有關人士確實離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止,而不得將有關責任“授予”其他保安部隊或保安部門; 2) 司法警察局須檢討現時使用手銬的實際執行情況及準則,並提醒執法人員必須遵守適度原則,僅在客觀有需要的情況下,方可在預防犯罪及打擊犯罪範圍內,使用這一限制自由的工具。 ![]()
1/2022 – 性騷擾犯罪投訴人的接待方式 — 規範做法
2022年,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提交的回覆中發現有部份投訴個案的程序有待改善;然而,紀監會認為僅需要就其中一宗敏感的事宜向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提出一項建議。 ![]()
1/2021 - 在警局內進行詢問及其他接觸方式 — 規範做法
紀監會收到投訴指,在接受警方詢問時或在與警方接觸過程當中被不禮貌對待。為避免此類投訴,紀監會建議,應避免在警局內沒有閉路電視監控鏡頭有效覆蓋的情況下與市民進行任何接觸。
2/2021 – 市民身份識別程序中的不合理拖延 — 適度原則
紀監會收到投訴指,在當事人前往司法機關後並沒有被實施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但警方在對其所進行的身份識別程序中存在不合理拖延的情況。我們理解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處理當事人在澳門的逗留許可),有需要進行一些補充性警務措施,因此,紀監會建議應盡可能將這些給市民帶來的不便減少到最低限度,並盡量在當事人去往司法機關前採取一切所需的措施。
3/2021 – 失物及拾得物的報案程序
紀監會收到一名職業的士司機的投訴,對治安警察局處理失物交還程序的方式感到不滿,有關程序的緩慢對有意送交失物去警局的人的個人生活和職業活動造成負擔。
紀監會建議警方簡化報失程序以及失物交還程序,以免減低市民歸還物品的意欲。
4/2021 – 詢問過程中的視聽紀錄 — 規範做法
明白在某些情況下,警察當局難以確保在對市民作出詢問或陳述時進行視聽記錄,但是紀監會仍然認為有需要不斷優化系統,盡量將這種缺失減到最少,以增強市民在參與過程中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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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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